行政处罚决定书
双安林草罚决〔2025〕001号
被处罚人姓名:李XX 性别: 男 出生日期:1977年11月
身份证号码: / 工作单位: /
现住址:双柏县安龙堡乡安龙堡社区
户籍地址:双柏县安龙堡乡六纳村委会
被处罚单位名称: /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/
法定代表人: / 职务: /
单位地址 : /
本机关对你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行为 ,于 2025年 3月 19 日立案调查,现依法查明,你 于2025年3月19日下午1时52分左右,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,在森林防火期内,擅自到双柏县安龙堡乡安青公路安龙堡至本当母路段2公里处路右上侧用随身携带的塑料红色并注有“福泰安康”字体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在自家耕地内烧秸秆,违规进行野外用火。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、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的图片等证据为证。2025 年 3 月 28 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》(文号:双安 林草罚先告〔2025〕001号)和/听证权利告知书(文号:双安林草 听告〔2025〕001号),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、 申辩/要求听证等权利。
☑1.你放弃陈述申辩/听证权。
□2.你于 / 年 / 月 / 日向本机关提出□陈述申辩□听证要求。你辩称: / ,本机关认为, / ,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,予以(不予)采纳。
本机关认为,你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,违反了 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十九条的规定:森林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,烧地(田)埂、甘蔗地、秸秆、牧草地,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向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由村(居)民委员会报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批准,属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的规定, 已构成违法。依据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<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>等文件的通知》(云林规〔2025〕5号)的规定,鉴于当事人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,对当事人处罚有(☑从轻□减轻□从重)的理由。依据 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七条、第二项:森林防火期,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、烧地(田)埂、甘蔗地、牧草地、秸秆、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,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引起森林火灾的,责令限期更新造林,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(你单位)处以下行政处罚:
1.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
2.给予警告;
3.并处罚款300.00元。
上述罚款,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,到指定银行 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双柏县财政局)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,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://xzfy.moj.gov.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。
双柏县安龙堡乡人民政府
2025 年4月18日